113年度板小字第279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霆之法定
繼承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
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及
住居所,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1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