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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8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      告  張洹語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台二線道路往淡水方向,且本件被告住所地亦係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