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8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欽凱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4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修復費用經折舊後為新臺幣26,045元
等情,有估價單在卷
可參。被告對肇事責任及修復費用不爭執,
惟以其係駕駛公司車肇事,公司說會出險理賠原告等語置辯,然被告就其主張,未提出任何證據舉證
以實其說,則被告空言所辯,
難認可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