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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8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8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被      告  莊欽凱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4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修復費用經折舊後為新臺幣26,045元等情,有估價單在卷可參。被告對肇事責任及修復費用不爭執,以其係駕駛公司車肇事,公司說會出險理賠原告等語置辯,然被告就其主張,未提出任何證據舉證以實其說,則被告空言所辯,難認可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