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93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被      告  金正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