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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9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陸士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