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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0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0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姿穎  
            劉書瑋  
            陳品  
被      告  許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