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0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劉書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