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3020號
原 告 李碧惠
被 告 莊明福
麗緻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正鐸
本件應由蕭卉潔為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俊良,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變更為蕭卉絜,有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3年7月1日新北板工字第1132044660函在卷
可證,自應由蕭卉絜為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惟兩造當事人
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首開規定,
依職權裁定命蕭卉絜為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