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孝勤
被 告 陳雪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二八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