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3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昇訓
劉晊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7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按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
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在民國112年7月6日,無照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時,撞傷訴外人陳以評,原告因
上開事件而支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新臺幣40,278元。
業據原告提出理賠計算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直接請求給付申請書、診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確認書等件為證。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