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30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鴻良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00樓之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18日下午4時
宣判,
惟原告具狀撤回起訴,
爰命
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