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3098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以提出上訴時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