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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0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9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桐  
            劉育辰  
被      告  徐左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本院勘驗原告所提之監視器光碟,依照勘驗內容,無法判斷被告駕駛車輛時是否有撞到原告所承保之車輛(本院卷第70頁),則原告於本件之主張是否屬實,有其可疑之處,本院僅憑原告所提之證據,實難判斷被告是否確實有駕駛車輛撞到原告所承保之車輛,原告既然未能詳實舉證其所承保之車輛車損是被告所造成,則其提起本訴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