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9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劉育辰
被 告 徐左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本院勘驗原告所提之監視器光碟,依照勘驗內容,無法判斷
被告駕駛車輛時是否有撞到原告所承保之車輛(本院卷第70頁),
則原告於本件之主張是否屬實,有其可疑之處,本院僅憑原告所提之證據,實難判斷被告是否確實有駕駛車輛撞到原告所承保之車輛,原告既然未能詳實舉證其所承保之車輛車損是被告所造成,則其提起本訴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