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3144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鄭美鳳
洪淑娟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3人之
住所地分別係在桃園市、臺北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應由臺灣桃園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考量到被告中有2位的
住所地是在桃園市,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又
本件雖然有以定型化契約之方式約定合意管轄(本院卷第17頁),然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且原告係法人,無此類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