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60號
原 告 品濬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蔡宇星(原名:蔡其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
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