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8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沈昱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五三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零六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