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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1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鍾寧   
被      告  林淑美(原名:林文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