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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2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2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瓊駿  
被      告  陳玉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91元,其中新臺幣17,417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3.8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25,97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