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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25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原告與被告陳明祥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