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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2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2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杜秋明  
            杜秋芬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雄明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繼承杜雄華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捌佰肆拾叁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杜雄華遺產限度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勞工紓困貸款契約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暨除戶證明,及家事事件公告等資料等件為證,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又按繼承對於被繼承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被告對於被繼承杜雄華之債務,自僅於因繼承所得遺產之限度內,負物之有限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雄華之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