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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2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2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陳桂慶(原名陳唯滏)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陳和衍(原名陳淑玲)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
債權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息方式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期間
利率
1,040元
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周年利率1.65%
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
0.17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
周年利率1.775%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
0.2775%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2.775%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2,279元
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周年利率1.65%
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16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
周年利率1.7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
0.1775%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2.775%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
0.2775%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