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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29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      告  婁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玉里鎮,並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兩造間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2條雖載明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42頁),本件係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本文之規定,不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合意管轄等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