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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24號
原      告  順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珠  
訴訟代理人  黃玟琳  
            黃若熙  
被      告  吳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檢送言詞辯論筆錄1份,被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