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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61號
原      告  李宣昭即唯一牙醫診所

被      告  彭昱愷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5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