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3403號
抗 告 人 張昱隆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34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又抗告人未提出抗告聲明(即以
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