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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16號
原 告 永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雅珍
原 告 溫晉良
上列原告與
被告
華江拖吊場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
林宜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