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3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江拖吊場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孝堂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永程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則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44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