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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江拖吊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孝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程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44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