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4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涂雲傑
被 告 尤彥翔 原住○○市○○區○○街00號13樓之2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356元,及其中新臺幣8,900元自民國
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