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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87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漏未檢附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4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並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須附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