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49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邱品皓
被 告 簡家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3年度桃小字第74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31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3,471元自民國109年11月10日起、其中新臺幣7,260元自民國109年11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