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494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張慶宇
00
張秀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68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