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1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睿庭
0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期新臺幣400元、第2期新臺幣500元,第3期
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暨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