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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5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何彥  
被      告  戴欽珠  
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3年度北小字第287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243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9,064元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