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5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蔡忠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理由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民國113年8月8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案)事實及相關刑案卷證,其因被告之犯行而受有損害。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對於系爭刑案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爭執,請求准予酌留2個月生活必要費用6,000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間、地點竊取訴外人呂國洲之信用卡,並冒用呂國洲之名義,以該信用卡盜刷消費等節,業據被告不爭執,且經本院系爭刑案判決在卷,是就此部分事實,信為真正。故依前開說明,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至被告雖以前詞為辯,然此係涉及日後強制執行程序之問題,核與被告是否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負返還之責無涉,無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得請求之給付,未約定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之利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27日,見支付命令卷第41頁))即受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011元,及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件:
一、113年8月8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二、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