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7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毓涵(即林嬌鸞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嬌鸞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嬌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
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