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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5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7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高永齡(即林嬌鸞之繼承人)

            吳明智(即林嬌鸞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毓涵(即林嬌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嬌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嬌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