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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5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義賢  
被      告  季晟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