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