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656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北海道物產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於民國112年9月間委託原告代為安排自日本進口食品貨物之報關、拖車運送等事宜,原告均已依約完成,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64,974元,
惟被告
迄今僅支付其中34,974元,尚有30,000元仍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索並寄發
存證信函通知清償,被告仍置之不理等事實,
業據提出其所述相符之
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應收帳款明細表、代繳郵船公司帳單明細、發票、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
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
委任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