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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7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26號
原      告  潘芳芳  
被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佳宜  
            楊家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82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強制執行名義成立後,如經債務人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已可確定其不存在。若尚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若已執行完畢,債務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因執行所得之利益。如因法院之強制執行而為給付,因基於債務人任意為之,依民法第180條第3款規定之反面解釋,債務人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841號判決、97年台上字第11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前對原告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10,582元,而就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原告向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依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原告自得依照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受執行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