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3731號
上 訴 人 正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
逾上訴
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該判決因
兩造均未上訴,於114年2月26日24時判決
確定,並
已核發確定證明書,然上訴人延至114年3月27日始行
提起上訴,依上說明,本件
上訴不合法,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