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7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37號
原      告  李河任  
被      告  艾麗兒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昕渝  
被      告  賴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7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所主張之利益在社會生活上,可認係屬同一或關聯之紛爭,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時,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一次解決紛爭。查原告原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500元。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屬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艾麗兒生技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賴慧芬為被告艾麗兒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艾麗兒公司)負貴人,原告前於民國112年8月4日看到被告於中國時報投放之廣告,宣稱旗下保健食品「好醇萃」可改善失眠;原告進而撥打「0000-000-000」客服專線聯繫被告艾麗兒公司客服人員諮詢,被告之客服人員稱其產品對睡眠很有幫助,原告因而遂並持用國泰世華信用卡刷卡分期付款消費購買「好醇萃」12盒,共新臺幣(下同)35,000元。嗣原告於新北市永和區住家收受走品並服用後,因感無療效,遂向被告艾麗兒公司反映並退回「好醇萃」產品,經其拒決退貨,同意更換產品為「樂優寶」、「蚓舒通」、「熊蒽祿方膠裳」、「珪元素」、「活力元素」等保健食品,然原告服用後依然無效,所以要求退款。被告拒絕退款,原告僅就把另外沒開過的產品退回,但被告僅願意退還7,500元,且被告稱因原告所退回之產品有破裂,只願意返還部分之費用。故被告明顯係以詐術陷原告於錯誤之中,因而交付財物,原告因此受有27,500元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2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四、被告賴慧芬則辯以:伊並未保證有療效,其產品僅係保健之用途各等語。
五、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換言之,構成侵權行為之要件,須被害人證明:行為人有不法加害行為;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被害人之權利受有損害;被害人所受損害與行為人之故意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其中任一要件不具備,即不能成立侵權行為。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統一發票、產品使用說明及付款證明(信用卡帳單明細)等件,僅能證明原告向被告購買所述產品乙情為真,尚無從遽認被告等即有侵權行為之事實。原告前告訴被告賴慧芬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偵查卷宗(該署113年度偵字第15495號)查明屬實。此外,原告未能就被告賴慧芬、艾麗兒生技有限公司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是原告之主張,難認有據,委無可取。
 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2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