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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75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被      告  王大釗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瑞芳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復查無得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得由本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