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3768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佳穎、謝碧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謝碧穎之個人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