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7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68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謝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因債務需求,而於民國113年3月30日向訴外人林偉漢借款新臺幣9萬元,約定清償期為同年4月30日,屆期未為清償,訴外人林偉漢遂於同年5月27日將其對被告之借款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借貸同意切結書、借貸同意聲明書(附件)、本票及債權讓與契約書各1紙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