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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7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7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呂嘉寧  
被      告  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7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過失侵權行為毀損其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等節,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行照、駕照、車損照片、統一發票、估價單、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理賠計算書(見本院卷第15頁至31頁)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道路交通事故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固辯稱:我並左轉未讓直行車,是道路設計問題,且直行車未注意左轉車,我主張我無責等語,然被告當時為左轉車,本有確認對向無直行車後方能左轉,但被告於警詢中坦承其當時前方有車擋住視線,在未發現對向直行車的情況下左轉而發生碰撞,足認被告確實有左轉車未禮讓直行車之情形,本院自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應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