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6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胡榮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75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就
遲延利息部分原係請求「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算」,
嗣於言詞辯論變更為「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
核屬原告基於請求給付電信費之同一基礎事實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欠繳電信費共計新臺幣5萬5,754元經催繳仍未清償之事實,
業據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第三代行動電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被告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及電信費帳單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
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