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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871號
原      告  陳泓志  
被      告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