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397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振南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
溢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37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惟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7日繳納1,000元,
復於114年1月9日再次繳納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
可稽。是原告
溢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依
上開規定應予返還。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