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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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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7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振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7日繳納1,000元,復於114年1月9日再次繳納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可稽。是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返還。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