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3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98號
原      告  陳相霏  
被      告  吉兒普拉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婉芸  
訴訟代理人  謝希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時,被告吉兒普拉行銷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及被告張婉芸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憑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