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40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1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洪心怡  
被      告  王柏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610元,及其中新臺幣16,704元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3.2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57,950元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