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