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10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江建憲
被 告 廖昱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3年度北小字第415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26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